为加强国家级药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下文称“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仪器设备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有专人管理,实验中心根据仪器设备种类安排专人定期进行常规检查。
2.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未经实验中心专门培训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者及未经允许者不得使用。
3.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使用日志。使用后由使用人和管理人检查、签字。
4. 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配套,不得拆解,配件未经实验中心许可不可移作他用。
5. 仪器设备要做到防潮、防尘、防震、防腐蚀,精心爱护,小心使用。若因违章或大意造成损失者,将按学校“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酌情处理。
6. 每学年实验中心对贵重精密仪器进行一次校检,及时汇总所有仪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长期保持其可用状态。
7.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学校和实验中心安排,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可以重新调配。在有专人管理的原则下,某些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公用或借用。
8. 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中心统一收集汇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鉴定、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9. 根据岗位责任制要求,仪器管理人员要掌握相关仪器的操作技术,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以降低由于操作和指导失误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几率。此外,学校和实验中心提供多种培训方式,仪器管理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方式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掌握一般检修技术。
国家级药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8年9月